9月25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积极开展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报。 通报表明,为确保新能源车辆的安全性行经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性,工信部拒绝各生产企业对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等产品展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并在今年10月底前已完成。 其中,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等低用于强度的运营类车辆,不应按照行经里程原作自查比例,行经10万公里以下的自查比例不高于10%,行经10-20万公里的自查比例不高于20%,行经20-30万公里的不高于30%,30万公里以上和装用用于中经常出现故障较多动力电池(如沃特玛电池)的应全检。 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不应通报用户在何种条件再来店检查确保,并将通报内容、回店检修项目等报工信部装备中心备案(今年前几个月早已做到过排查,反复车辆,可不必反复再行坎)。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文件更进一步具体了新能源汽车在再次发生重大事故后的汇报时间截点。 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再次发生发生爆炸、自燃等安全事故,并未导致人员伤亡的,生产企业不应在12小时内(如导致人员丧生或根本性社会影响的,不应在6小时内)主动请示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联合部门和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请示处理结果。
据报,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牵头有关单位,定期抽验企业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监控平台预警体系运营情况。 如找到在排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不道德的,将视问题性质、相当严重程度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采行公开发表通报、责令限期修正,停止或中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引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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